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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;
(二)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、排放腐蚀性物品;
(三)开挖沟渠、挖坑取土;
(四)擅自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;
(五)擅自进行焊接、烘烤、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;
(六)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、绳索或者晾晒衣物;
(七)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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