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>政策法规>>正文

 
 
 
 
保护燃气设施有关规定

〖来源: | 作者: | 时间:2007-5-30 11:00:31 | 浏览:

《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,禁止下列行为:

(一)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;

(二)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、排放腐蚀性物品;

(三)开挖沟渠、挖坑取土;

(四)擅自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;

(五)擅自进行焊接、烘烤、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;

(六)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、绳索或者晾晒衣物;

(七)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

 

关闭

 

 
 
©版权所有 2006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